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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真糊涂 一房两卖惹官司
作者:楚伟清 苏雪敏  发布时间:2017-08-23 15:27:08 打印 字号: | |

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平路中路某小区房地产,由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承建,在这个小区的2幢楼房结构层有一间10号杂物间。该房地产公司竟然糊里糊涂地将这间杂物间先后卖给了两位购买人,结果惹出了一场让人感叹不已的官司。

缘起

2009年11月,周某出资购买了鹏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该小区房屋一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明确载明包括这间不到7平米的10号杂物间房屋。2010年12月,周某通过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明确该杂物间产权归该户所有。2014年2月,周某将自己购买的这套房产出卖给了丁某,并在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丁某买下这套房产后,一直都没有居住过,直到今年2月,丁某因结婚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才发现产权原本属于自己的10号杂物间被陈某占用。陈某称该杂物间是自己从开发商处购买的,不同意归还。丁某与陈某、开发商交涉无果,无奈之下于今年2月将开发商和陈某告上了法庭。

审理

在2015年8月份,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将这间杂物间出售给了陈某,价格12000元,陈某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并从开发商处取得了杂物间的钥匙。交付时,杂物间内无任何东西,为便于使用,陈某请来工人对杂物间进行了装修改造,降低了地面,安装了不锈钢窗,共花人工费、材料费196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丁某从他人处购买房产,并依法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取得产权证书,因而该杂物间所有权归其所有。陈某从开发商处购得该房产,其本身无过错,但未依法进行登记,未能取得所有权,其占有行为妨害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返还给所有权人,并恢复原状。某开发商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却将已销售的房产再次进行销售,侵害了房产所有权人和二次购买人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鹏发分公司一直未到庭参与诉讼。

执行

法院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履行赔偿责任,陈某也未将杂物间返还给丁某。2017年6月,丁某、陈某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找到房地产开发商,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后甚至无法联系。执行人员同时又找到陈某,反复做陈某思想工作,但陈某态度坚决,始终不愿自行腾空杂物间。8月7日,法院发出强制执行的公告。8月14日,执行人员在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派员监督下,强制腾空了被执行人所占用的杂物间。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将鹏发分公司和该公司法人代表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愿这起执行案件早日了结。

来源:黄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盛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