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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一老汉非法上访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作者:黄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8-25 09:00: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多次非正常进京上访的王某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中级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也是该院对非法上访触犯法律的上访户作出的第一例刑事判决。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被告人王某与安徽省审计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因不满相关部门对房产权属的处理,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到北京、合肥等地闹访,以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制造影响。其中,2009年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数十次到省审计厅门口以树牌子、下跪、胸口挂牌子、用铁链锁自己的方式,要求审计厅解决其房产权问题。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至天安门广场,采用自制的竹制“刀片”自残闹访,后被武警制止。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又至北京中南海周边枣林胡同,采用自制的铁质“刀片”自残闹访,被民警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合肥市公安局包公派出所多次出警对被告人王某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王某予以训诫、教育。

法院审理认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信访人通过信访提出诉求,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到指定的场所,按照逐级信访程序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不应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形态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被告人王某因不满相关部门对其房产权属的处理,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到安徽省审计厅门口闹访,引起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在北京重点地区自残闹访,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黄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