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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14)黄执字第00142号等29起案件
作者: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7-10-09 08:45:02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85158219-2。

负责人:程刚,该公司太平支行行长。

债权人: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北路昌盛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7756721-X。

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该公司董事长。

债权人:黄山市黄山二建新明分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葛湖村,组织机构代码79358931-X。

负责人:张云飞,该公司经理。

债权人: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翡翠南路阳光绿洲4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303743-7。

法定代表人:翟耿耿,该公司董事长。

债权人:潘秋萍,女,汉族,1965年8月23日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辅村村余家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508231426。

债权人:吴旭东,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新村13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8206230019。

债权人:余志祥,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饶村埂上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5109111435。

债权人:朱建平,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物资局综合楼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111110022。

债权人:余胜,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饶村埂上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7610081435。

债权人:江龙泉,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路水产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510716001X。

债权人:周满香,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苟村方家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660915142X。

债权人:苏梅花,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城澜村新建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012291446。

债权人:梁长江,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一建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910200038。

债权人:吴健,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康源新村A栋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902233817。

债权人:刘新华,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1406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411015419。

债权人: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491374-7。

法定代表人:汪自敏,该公司总经理。

债权人:崔坤元,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托莱多欧陆花园10栋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701273025。

债权人:刘中喜,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托莱多欧陆花园10栋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111210539。

债权人:胡翔,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玉屏山庄附近的纽约纽约咖啡馆,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112080215。

债权人:吴健,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康源新村A栋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902233817。

债权人:曹林,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团结三村22栋二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7312251619。

债权人:杜维华,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盛市C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5712150012。

债权人:潘琴玉,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金桥新村13栋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6307033525。

债权人:吴明甫,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解放西村3栋302号,公民身份号码340703196907200071。

债权人: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6幢608室,组织机构代码74069789-4。

法定代表人:卢学郎,系该公司董事长。

债权人:钟承义,男,1967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金龙村新建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6704230919。

债权人:安徽先登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82144-X。

法定代表人:邢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债权人: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491374-7。

法定代表人:汪自敏,该公司总经理。

债权人: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491374-7。

法定代表人:汪自敏,该公司总经理。

债权人:黄山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金桥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205052-2。

法定代表人:徐宗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宛兴怀,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联丰村枫香组27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工业园内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6510230910。

被执行人:徐宗霞,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大同煤矿村340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金桥科技工业园内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宛兴怀妻子,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61214252X。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宛兴怀、徐宗霞等29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宛兴怀、徐宗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二建新明分公司、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秋萍、吴旭东、余志祥、朱建平、余胜、江龙泉、周满香、苏梅花、梁长江、吴健、刘新华、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崔坤元、刘中喜、胡翔、曹林、杜维华、潘琴玉、吴明甫、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钟承义、安徽先登电工有限公司、黄山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现已变卖被执行人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宛兴怀、徐宗霞全部资产为2807252.05元。债权人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主张抵押物应享有优先受偿权;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二建新明分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余志祥、朱建平、余胜、江龙泉、周满香、苏梅花、梁长江共7位债权人主张工资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宛兴怀、徐宗霞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借款776910.1元,欠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350元,欠黄山市黄山二建新明分公司工程款304137.88元,欠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8152元,欠潘秋萍借款65850元,欠吴旭东借款392897.18元,欠余志祥工资11700元,欠朱建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15600元,欠余胜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21750元,欠江龙泉工资31900元,欠周满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9800元,欠苏梅花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6400元,欠梁长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13000元,欠吴健借款1200000元、500000元,欠刘新华借款1133023元,欠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465328元、1503992元、948830.31元,欠崔坤元借款86615元,欠刘中喜借款357237元,欠胡翔借款556300元,欠曹林借款1726003元,欠杜维华借款306400元,欠潘琴玉、吴明甫借款297011元,欠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49357元,欠钟承义借款250000元,欠安徽先登电工有限公司货款615745.08元,欠黄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款185738.78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制作的(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49号、(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对被执行人宛兴怀、徐宗霞购买的恒泉雅居18幢18-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二建新明分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全部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余志祥、朱建平、余胜、江龙泉、周满香、苏梅花、梁长江提出的优先给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因本系列执行案件均为普通执行案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1号],对工资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潘秋萍、吴旭东、黄山市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崔坤元、刘中喜、胡翔、吴健、曹林、杜维华、潘琴玉、吴明甫、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钟承义、安徽先登电工有限公司、黄山区地方税务局以及朱建平、余胜、江龙泉、周满香、梁长江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苏梅花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和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设定抵押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按照其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本案可分配财产计2807252.05元,债务共计13502027.33元,执行费共计172390.00元,公告评估费共计20411.00元。优先扣除执行费172390.00元,优先扣除案件执行中财产处置公告评估费20411.00元,优先受偿债权人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30000.00元,优先受偿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776910.10元,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62350.00元工程款,优先受偿债权人黄山市黄山二建新明分公司304137.88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余志祥、朱建平、余胜、江龙泉、周满香、苏梅花、梁长江7位债权人的职工工资74500.00元,还剩1166553.07元,普通债权总额为12054129.35元,按9.67%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如下:

一、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抵押债权787511.10元全部受偿(含公告评估费10601.00元);

二、债权人黄山市蓝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债权165350.00元全部受偿(含公告评估费3000.00元);

三、债权人黄山市黄山二建新明分公司工程款304137.88元全部受偿;

四、债权人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8152.00元,其中优先债权130000.00元全部受偿;普通债权278152.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26897.30元,合计实际分配款161897.30元(含公告评估费5000.00元);

五、债权人潘秋萍借款6585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6367.70元。

六、债权人吴旭东借款392897.18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37993.16元。

七、债权人余志祥工资11700.00元全部受偿;

八、债权人朱建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15600.00元,其中工资7200.00元全部受偿;经济补偿金84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812.28元,合计受偿金额为8012.28元;

九、债权人余胜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21750.00元,其中工资8700.00元全部受偿;经济补偿金1305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261.94元,合计受偿金额为9961.94元;

十、债权人江龙泉工资31900.00元全部受偿;

十一、债权人周满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9800.00元,其中工资4200.00元全部受偿;经济补偿金56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541.52元,合计受偿金额为4741.52元;

十二、债权人苏梅花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6400.00元,其中工资4800.00元全部受偿;经济补偿金16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54.72元,合计受偿金额为4954.72元;

十三、债权人梁长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13000.00元,其中工资6000.00元全部受偿;经济补偿金70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676.90元,合计受偿金额为6676.90元;

十四、债权人吴健借款12000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16040.00元,合计受偿金额为117850.00元(含公告评估费1810.00元);

十五、债权人刘新华借款1133023.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09563.32元;

十六、债权人黄山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465328.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41697.22元;

十七、债权人崔坤元借款86615.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8375.67元;

十八、债权人刘中喜借款357237.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34544.82元;

十九、债权人胡翔借款5563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53794.21元;

二十、债权人吴健借款5000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48350.00元;

二十一、债权人曹林借款1726003.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66904.49元;

二十二、债权人杜维华借款3064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29628.88元;

二十三、债权人潘琴玉、吴明甫借款297011.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28720.96元;

二十四、债权人苏州工业园区三郎电气有限公司借款149357.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4442.82元;

二十五、债权人钟承义借款250000.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24175.00元;

二十六、债权人安徽先登电工有限公司615745.08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59542.55元;

二十七、债权人黄山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503992.00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45436.03元;

二十八、债权人黄山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948830.31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91751.89元;

二十九、债权人黄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款185738.78元,按9.67%的比例受偿金额为17960.94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宛兴怀和徐宗霞系列案件分配初步方案表(一)、(二)。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来源:黄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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