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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案件终本执行,司法救助解民忧 ——甘杏花与都长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苏雪敏  发布时间:2018-06-07 15:54:53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都长财驾驶摩托车沿黄山区X036线由甘棠镇往耿城镇方向行驶至虎园路段时,刮擦到步行的甘杏花,致使其特重型颅内损伤(植物状态)、左额颞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干伤、枕骨骨折、头皮血肿等,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2016年5月30日,经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甘杏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0000元,由都长财赔偿甘杏花各项损失107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款已按约履行完毕,都长财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尚欠67000元。甘杏花于2016年5月25日死亡,其丈夫汪龙云于2018年1月9日代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都长财履行尚未履行的赔偿款项并承担执行费用。

 二、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都长财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都长财限制高消费,还向都长财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了解。经查,被执行人都长财年近50,尚未成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系低保户,再加上都长财也因交通事故受伤,劳动能力有所下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将这些情况告知汪龙云之后,汪龙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样家庭条件有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对双方的生活都造成了更大的困难。被执行人都长财系低保户,多方查证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甘杏花更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半年后便死亡了,面对治疗期间欠下的巨额债务,其丈夫汪龙云年已古稀,无劳动能力,根本无力偿还。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力求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缓解其生活压力,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

来源:黄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