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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3执564号公告(一)
作者:黄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7-19 16:14:25 打印 字号: | |

郑志宏: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与姚宏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1003执5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郑志宏依法给付姚宏贵52430元。

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黄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