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松: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与姚宏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1003执5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刘建松依法给付姚宏贵52430元。
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