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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3执564号公告(四)
作者:黄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7-19 16:26:5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志宏: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与姚宏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1003执564号执行决定书、限高令:

一、对被执行人郑志宏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对被执行人郑志宏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来源:黄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