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志宏: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与姚宏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1003执564号执行决定书、限高令:
一、对被执行人郑志宏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对被执行人郑志宏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志宏: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你与姚宏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1003执564号执行决定书、限高令:
一、对被执行人郑志宏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对被执行人郑志宏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