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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黄山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5 10:43:07 打印 字号: | |

11月30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次庭审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参与旁听。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崔某贵、崔某俊在黄山区新明乡麻川河(蓝水河)非法使用电鱼器电鱼,被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渔获物及小铁船、锂电池、八赫兹流体变频器等涉案工具。经过清点,被告人崔某贵、崔某俊捕获鱼类21.95公斤,其中黄尾鱼69条、鳜鱼15条、鲤鱼1条、黑鱼1条、鲶鱼1条、鲫鱼2条、勾嘴1条、老虎鱼1条、鲳鱼42条、沙鱼2条。

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专家评估,被告崔某贵、崔某俊电捕鱼行为造成太平湖水域渔业损害及渔业生态环境与资源恢复费用总环境损害赔偿金为人民币29380元(其中生态损害费28380元,增殖放流费1000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贵、崔某俊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贵主动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失恢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崔某贵、崔某俊的行为对太平湖水域水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被告人崔某贵、崔某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崔某贵、崔某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人民币29380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8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所涉麻川河(蓝水河)是太平湖流域的重要水系之一,其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事关生态环境。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电鱼是毁灭渔业资源的生产方式,它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也会污染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同时电鱼是一种高危作业行为,会对行为人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必须严厉禁止。被告人崔某贵、崔某俊的电鱼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83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捞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