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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所有权未转移的财产赠与可撤销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07 11:17:4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曹阿姨与大美、小美系母女关系,大美、小美系姐妹关系。2020年10月曹阿姨决定购置一套房屋用于晚年居住。并于同年11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

2021年1月, 曹阿姨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意欲将上述房屋赠与大美和小美,经开发商同意后,大美和小美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该合同除将买受人变更为大美和小美外,其余内容与之前曹阿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一致。在房屋装修完毕后,曹阿姨与小美共同入住该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案涉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大美想将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转让给小美,但双方为转让价款等事宜发生争议,进而引发曹阿姨与小美发生矛盾冲突。曹阿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曹阿姨与大美、小美的赠与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该赠与合法、有效,属于无偿赠与。《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同时,根据物权变动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曹阿姨赠与行为的标的物为房屋,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更无法变更过户登记。因此,曹阿姨在赠与的房屋尚未发生权利转移前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曹阿姨请求撤销对大美、小美关于案涉房屋赠与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判决撤销大美、小美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决大美、小美与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曹阿姨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即为无偿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民法典》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也符合物权变动原则的法律精神,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法院不仅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还判决撤销被赠与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判决被赠与人与房产公司要协助赠与人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登记备案手续。该裁判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权益,让老年人体会到司法的温情,还避免了撤销赠与合同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尽可能为老年人后续办理各项手续减轻负累,化解了家庭矛盾,更有利于发扬优良家风,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于营造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社会风尚、保证老年人幸福的晚年生活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扶助、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