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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强迫交易,阻碍施工,七人涉恶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7 08:35:5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胡某2等人成立了黄山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后,为了承揽工程,纠集被告人楼某某、毕某某等人,多次对黄山市黄山区内的重点工程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胡某、孙某、胡某某为首,被告人楼某、岳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2022年9月底,为了承揽工程,胡某某安排胡某2、孙某某进行阻工,施工单位被迫将部分工程转包给黄山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最终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胡某2三人承揽。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以各种形式多次组织黄山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及村民到施工现场阻碍项目施工,致屡次停工,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造成施工单位严重损失。

裁判结果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胡某2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2、楼某某、胡某3、毕某某、胡某4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年八个月至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对孙某及胡某某判处罚金。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典型意义

此案系打击农村恶势力强迫交易罪、非法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些不法分子纠集在一起,实施强迫交易,阻碍施工,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成为危害农村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严重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强迫交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有利维护了辖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