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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装“雨篷”=“扛着”隐患在骑车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05 08:35: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梅某驾驶其加装雨篷的二轮电动车沿黄山区轩辕大道非机动车车道自南向北行驶时,超越前方由陶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不慎与陶某相撞,致陶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肋骨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多处挫伤。经司法鉴定,评定陶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梅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陶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黄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梅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梅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实清楚,经承办法官释明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本案中,梅某加装的雨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破坏了车体的稳定,容易导致电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缺乏平衡,增加行车的危险。随着“降温”“雨雪”陆续到来,积雪路面结冰、湿滑,不论是步行外出,还是骑车、驾车都要时刻注意,牢记出行安全。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