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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纾困 并案处理 3起建工合同纠纷诉前实质化解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18 15:12:27 打印 字号: | |

“没有法官的耐心调解,这些案件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彻底解决”。


“感谢法官为我们案件的辛苦付出,你辛苦了”。


近日,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成功化解3起涉及7家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G公司中标J公司黄山某酒店环境整治及内部改造工程,J公司指定下属Y公司负责具体与G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并与G公司的分公司H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由G公司及其分公司H公司共同承建。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G公司、H公司、J公司、Y公司因工程款产生争议诉至某中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就协议约定的支付质保金条件是否成就各方争执不下。




G公司、H公司认为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条件已成就,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J公司、Y公司认为墙面漏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提出执行异议,后经中院、高院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G公司、H公司为此向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J公司、Y公司、L公司(系Y公司的一人股东)退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共计64万余元,并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Y公司针对本诉提起反诉,认为G公司、H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经多次通知维修无果,Y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产生相应的维修费用,要求G公司、H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38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赔偿经营损失100万元,并提出损失鉴定申请。


在法庭受理的另一起案件中,Y公司将黄山某酒店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S公司,S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G公司、H公司。因工程款产生争议,G公司、H公司将S公司、Y公司、A公司(系S公司的一人股东)诉至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97万余元,并提出工程量鉴定申请。





法庭做法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三起建工案件涉案标的额大、企业诉讼成本高、涉及本诉及反诉审理周期较长,且审理过程中,各方均表示“无论一审裁判结果如何,都会提起上诉,公司只认终审判决”。




考虑到公司均为关联公司,本着全过程调解、为企纾困、实质解纷的原则,承办法官确定并案调解思路,线上线下组织各方进行多轮调解,并利用下班及周末休息时间在“微信调解室”向各方释明法律风险、讲明法律法规,引导换位思考并提出调解方案供各方参考。但G公司、H公司坚持要求法庭尽快启动鉴定程序,法庭只得依据法定程序继续审理。在后续鉴定材料的举质证环节,承办法官认为调解仍是化解各方矛盾纠纷的最优解,因此通过公司代理人直接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就案件争议焦点推心置腹,讲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各方从公司现实经营状况出发,不要意气用事。




在承办法官连续3周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在鉴定程序正式启动前,各方达成一致意见:G公司、H公司主张的环境整治及内部改造工程质保金及室内精装修工程的工程款同Y公司反诉的维修费用、经营损失相互抵消,各方均同意就本案及本案工程不再向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各方向法庭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至此,3起涉及7家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以在诉前最短时间内实质性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坚决上诉”到“服判息诉”,本案成功并案处理,既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使得矛盾得以高效化解,又减轻企业诉累,节省企业诉讼成本,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加大对涉企案件的调解力度,以优质的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