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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天哪!我把钱转错了人!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12 15:49:11 打印 字号: | |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转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便利的同时,“手滑”、“眼花”的乌龙也时有发生——


“怎么办?我的转账金额填错了!”

“天哪!我转钱转错人了!”

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别慌,“不当得利”了解一下。近日,黄山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01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小陈向老张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24年1月借款到期后,老张向小陈催讨借款,并要求小陈将钱转入其女儿账户。后小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但由于操作失误,竟将5万元汇入了老李的账户。当日小陈即向公安报案声称自己误将钱款转入老李账户。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且没有法律根据;二、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后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

本案中,首先小陈将5万元汇入老李账户,双方无汇款、收款合意。其次,小陈短时间内即进行报警,老张也出具说明,老李也认可上述事实,故而能够认定小陈系操作失误转款,并致其受到经济损失。再次,因小陈与老李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老李取得该笔汇款无法律根据,因此老李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将该笔款项返还。


03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体现,对于维护交易公平,减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但不当得利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证据不足时的兜底条款,不得滥用。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