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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6 08:42:3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小林是老孙的外甥女,老孙生前未娶,无子女,平时小林对老孙生活多有照顾。2022年,老孙请张甲为其代书遗嘱,遗嘱载明小林是老孙外甥女,多年来一直对老孙多加照顾,时常探望,做到了晚辈对长辈的孝道,为此老孙决定:“我不在人世之后,外甥女小林是我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并在遗嘱中注明了老孙遗产内容。遗嘱书写完毕后张甲当场将遗嘱内容读给老孙听,老孙听后在遗嘱上签名盖章,代书人张甲和见证人刘乙亦在遗嘱上签名捺印。老孙去世后,因小林的哥哥林大不同意执行遗嘱,小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被继承人老孙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由见证人张甲代书,遗嘱人老孙签名盖章,另一见证人刘乙亦签名捺印,并且张甲、刘乙做见证人时均具有见证能力,且与继承人小林无利害关系,故老孙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又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类型。订立遗嘱时一定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