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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情况一样的‘判例’,为什么不能用到我这个案件里?”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04 08:30:12 打印 字号: | |

“我知道我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按照之前××地区的‘判例’,只判决了20%的责任,所以本案中我也只愿意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法官你为什么讲我说得不对呢?”近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太平湖风景区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向承办法官发出了上述“灵魂拷问”。

小华与小朱系朋友关系,同为年轻人的他们平时喜好参与各类体育竞技类项目。2022年夏天,二人与其他好友一起来到黄山区太平湖参与水上项目游玩,一群人向湖边的游艇公司租赁了摩托艇等,小华驾驶摩托艇搭载小朱开始冲浪。驾驶过程中,小华不慎将摩托艇开翻,小朱被高高的弹飞落入湖面受伤,大腿骨折的他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出院后,因受伤及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朱与各方协商无果,一纸诉状将小华及游艇公司等告到了法院。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充满了埋怨。小朱称自己受伤后其他人都在推卸责任,做法让其寒心;小华称其多年来一直没有出现驾驶事故,这次纯粹是因为涉案摩托艇驾驶逻辑与其他艇大相径庭才导致其“翻车”,完全是游艇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手续所致;游艇公司则称摩托艇已办理过手续并进行了下水前培训,小朱受伤全是小华驾驶事故造成的。

理清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基于当事人诉求,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侵权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即小朱自身轻信能够控制风险、自愿乘坐高危险的摩托艇,应自负部分责任;小华驾驶不慎直接导致小朱受伤,游艇公司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主要争议点为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这时,小华找出了其上网搜到的2015年××地区的摩托艇事故判决案件信息,称该案案情与本案几乎相同,而当地法院判决摩托艇驾驶人承担20%责任,所以本案中他也仅愿意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如果超过该比例他将采取一切后续法律手段维权。

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小华释法明理,其所称“判例”实为法院的类案。承办法官与小华逐一分析了其所举案例与本案存在的异同,指出该案例与本案有一定类似但总体相似度较低,尤其是责任比例部分,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综合本案案情,仅承担20%责任比例明显不合适。承办法官同时在电脑上打开人民法院案例库,输入关键词后检索出近期相关案例,结合案例进一步向小华解释。反复沟通之后,小华表示认可。承办法官于是组织各方进一步协商,最终促成小华、小朱、游艇公司分担责任后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等情形的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等。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从适用类案的层级来看,指导性案例具有强制指导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必须参照。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没有赋予强制指导的效力,所以没有强制指导作用。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例统筹管理并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点击进入该库后,能够更加全面地检索到规则意义强、社会效果好的典型案例。

对本案来说,无论是当事人所举其他法院的案例,还是法庭的审理思路,都是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由各责任方对应负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所适用的的法律规则具有一致性。而具体到责任比例等事故实际情况的界定,由于每一个案件都存在个体的独特性,不可能机械适用同一认定标准,又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理解以及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尽相同,人民法院无论在审理或调解案件过程中,也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裁判。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