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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吸毒?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黄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3 08:40:11 打印 字号: | |

“我其实就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吸食了毒品,觉得不太可能会被发现,我现在后悔了……”


2023年7月13日,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

进入缓刑考验期后,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本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相应的社区矫正教育。然而,刘某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2024年4月20日,刘某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人体尿样检测依托咪酯检测板结果呈阳性,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该行政处罚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属于“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依职权向黄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2024年5月29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撤销刘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虽然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但绝不意味着没有刑罚!缓刑≠逍遥法外,作为严肃的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强化“在刑”意识,珍惜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因一时的诱惑失去“高墙外”的人身自由!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