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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 护“未”成长——黄山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

  发布时间:2024-09-09 09:01:43 打印 字号: | |

抚养费与探望权互不制约、互相独立,作为离婚的双方,应妥善处理好子女探望和抚养费问题,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近日,黄山区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抚养费纠纷,并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原告王某(化名,10周岁)与被告李某(化名,王某母亲)抚养费纠纷一案,2023年经黄山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李某所欠王某抚养费37000元,其自2023年6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王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款清之日止;二、李某自2023年6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王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李某仅履行8个月之后,就不再履行,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黄山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干警立即对李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李某于2022年购置汽车,经济情况良好,且调解生效之后一直都在履行抚养义务,为何自今年2月份起便不再履行?承办人对此感到十分疑惑。与李某电话沟通过后才得知,原来自2023年6月份起,李某就看不到孩子王某。王某的父亲多次拒绝、阻挠李某看望王某,李某心生怨气,故不再支付抚养费。承办人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只有10000元,强制执行并不是难事,但如果问题的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仍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孩子的抚养费应当得到保障,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受到保护。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承办人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数次沟通。一方面耐心做李某的工作,告知其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并表示愿意协调其看望孩子的事宜;另一方面,对王某的父亲做出严厉的批评和教育:“虽然本案是抚养费纠纷,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探望王某的权利,你有协助的义务。”承办人希望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心平气和解决矛盾,最终双方同意来到法院当面协商此事。在征求王某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李某和王某的父亲就后续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行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来源:黄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