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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第一课:黄山区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0 09:02:27 打印 字号: | |

法治始终是青少年全面发展、幸福健康的强有力护盾。近年来,黄山区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放在心上、落到实处,用法治的阳光、雨露和沃土,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在开学之际,黄山区法院现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孩子们送上“开学第一课”。



案例一

监护人不称职 撤销监护权——林某申请撤销白某甲监护人资格纠纷


基本案情

白某系白某甲女儿,父母离婚后,白某与白某甲共同生活期间,白某甲多次对白某实施针扎、殴打等虐待行为。经鉴定,白某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白某甲作为白某的监护人,利用监护身份和便利,多次对白某实施虐待行为,相关犯罪事实已由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该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白某的身心健康,对其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故白某的祖母林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白某甲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黄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护人员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白某甲作为白某的监护人,枉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多次对其亲生女儿白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白某的身心健康,现因涉嫌虐待罪、盗窃罪被判刑,已不适合再担任监护人,且无法担任监护职责。现林某作为被监护人白某的祖母申请撤销白某甲的监护人资格,其依法享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利且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白某甲为白某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恰当的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有条件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或组织有权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法定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便是司法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起的最后一道防线。



案例二

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赵某与项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向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二女。2024年,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称二人婚姻期间向某对家庭和孩子关心照顾较少,致使夫妻争吵不休,感情受损,赵某和孩子身心都受到严重的影响。

裁判结果

在综合考虑当事人婚姻现状、子女抚养等情况,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和好,并向二人分别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提示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原、被告均表示,会反思家庭关系的处理,当好合格家长,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家庭矛盾的处理一定要慎重,家庭矛盾处理不好,不仅伤害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也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一定要多加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听取、尊重孩子的意愿。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对于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挽救迷途少年——徐某、张某、王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未成年被告人徐某、张某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前往黄山市休宁县采取手拉、脚踹店门等方式盗窃多家店铺,窃取现金人民币数千元、其他财务若干。后几人又将盗窃地点选择在黄山市黄山区,并在路边盗窃1辆摩托车作为作案交通工具,采取相同方式盗窃店铺,窃取现金人民币数千元,香烟等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物品。在第二次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外出盗窃仍出借1000元供人盗窃使用,并帮助销赃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未成年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典型意义

在法庭教育环节后,进入家庭教育环节,审判员综合前期与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沟通和庭审情况,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庭前与其父母沟通交流发现,涉案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父母疏于管教,不能和孩子有效沟通,家庭教育缺失,结交社会闲散人员,致使三被告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黄山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未成年人被告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前往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过“法庭教育+家庭教育”,让未成年人被告人发现自己的错误,让其知法、懂法,避免其再犯罪,是黄山区人民法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案例四

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孕育一子小刘。2018年刘某因诈骗罪,由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3年。李某因刘某多次欺骗失去了对婚姻的信任,加之刘某服刑导致双方无法正常夫妻生活。2024年,李某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李某。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积极与当事人了解情况,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承办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诉请以及当事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调解方案。因刘某正在服刑,遂将小刘抚养权归属于李某,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表示同意。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又对当事人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告知双方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双方当事人表示今后会更加关注孩子成长情况。

典型意义

父母一方或双方面临监狱服刑,无疑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巨大影响,在生活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使未成年人产生负面情绪,如果不能及时加以重视和引导,将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导致价值观的扭曲,甚至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本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抚养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孩子随李某成长更为适宜。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案例五

抚养费和探望权不能约定排除和私自放弃——贺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何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小丁。后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子小丁随何某共同生活。2024年,何某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庭前调解时法庭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同意离婚,但因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始终争执不下。何某表示小丁正是学习的关键时期,以丁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为条件希望丁某不要探望小丁。

裁判结果

因婚生子年满八周岁,承办法官经征询其本人意愿后,综合考虑其已与何某形成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丁某工作性质无法照顾小丁,何某抚养小丁更有利于其学习和生活。同时,告知何某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放弃抚养费会增加抚养压力不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探望权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法定权利,只有在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中止探望。最终双方听取法院的劝解,由何某抚养小丁,丁某每月支付小丁抚养费,丁某可在不影响小丁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何某需积极予以配合。

典型意义

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其本人意愿,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工作、收入和生活环境,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同时,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放弃抚养费为由让另一方放弃依法行使探望权。本案中,承办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案例六

父母离婚均不抚养孩子?不准离婚!——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小孙于2021年出生。2024年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并将确认婚生子小孙抚养权归孙某。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子小孙的抚养权,二人都以各种理由强调自身困难,不愿意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时互相推诿抚养义务,这种行为为严重违背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着不可推卸的抚养、保护法定义务,同时也有义务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双方婚生子年仅两周岁,尚且年幼,更需要父母双方给予其更多的关爱和照顾,以便于其健康成长,因双方均不愿意主动抚养婚生子,若本院强行判决婚生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婚生子的成长极其不利,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的考量,法院对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在二审阶段,郑某主动表示愿意抚养孩子,绝不推诿抚养责任,一定尽己所能为孩子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重要性。孩子是树木,父母是土壤,树木的茁壮成长,离不开土壤的精心供养,父母的责任不仅仅是生育孩子,更重要的是为他们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和充分的关爱,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不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更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以便于未成年子女茁壮成长。



案例七

离婚后给付抚养费是应有之义——小周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吴某与周某的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小周由吴某抚养,周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周成年。然而,离婚后周某另行组建了新的家庭且有了孩子,便一直未向小周支付抚养费。期间,小周及其母亲吴某多次催促,却始终未能得到回应。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了解到小周即将步入初中,而其母亲吴某目前收入有限,经济状况不佳。故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周某,组织双方调解,法官经过多次沟通并充分向周某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调解结果明确,周某按月支付小周抚养费,并将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分期补足。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变化,无论自身经济状况如何,都不能成为逃避抚养责任的理由,本起案例展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决保护。当亲情的纽带出现裂痕,法律需要及时介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我们期待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温暖与关爱中成长,法律将始终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驾护航,让他们的未来充满阳光和希望。




 
来源:黄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黄山区法院